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超导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组建全国超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本技术委员会是在超导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超导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超导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负责组织制定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超导领域标准体系表,提出制修订和复审超导国家标准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计划,组织超导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超导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和报批工作,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在规定项目周期内完成报批工作。
第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做好超导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组织超导国家标准的宣贯、解释和培训等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对已颁布超导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超导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电工委员会IEC/TC90(超导电性)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归口业务。及时向国内有关单位征求对IEC/TC90文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的表态意见。审查我国的提案,承担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对口的IEC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会议,提出对外开展超导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超导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作好国际标准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及时提供国际超导标准化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与超导有关的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为国际标准。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办理与超导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有关方面选派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且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科技基础能力局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相关报告的编写和标准的报批等。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1至2人。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包括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应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和聘任,任期5年。顾问和委员由秘书处推荐或单位自我推荐,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和聘任,任期5年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可对技术委员会提交的以下文件及事项进行表决:
a. 技术委员会章程;
b.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c. 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d. 超导标准体系框架图;
e. 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f. 国家标准技术审查;
g. 委员和机构调整建议;
h. 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i.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j. 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k. 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 获得技术委员会内部资料和文件;
(三) 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科技基础能力局反应情况;
(四) 监督秘书处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 《全国超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 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应会前3个工作日请假,填写委托书并安排代表参会;
(二) 及时向秘书处传达和反馈领域内发展相关信息;
(三) 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按时反馈修改意见,包括按时参与标准立项和报批投票、反馈意见处理汇总表、参与标准审查会等;
(四) 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 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六) 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 组织推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
(八) 参加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反馈复审意见;
(九) 参加IEC/TC90组织的国际标准化活动,按时完成国际标准化文件的意见征集和投票等工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会议;
(十) 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一) 《全国超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委员的日常管理
(一) 委员日常管理和相关信息维护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二) 委员工作单位调整、联系方式变更等应及时告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调整
(一) 根据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增补、解聘委员,或调整委员在技术委员会中的职务,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 有特殊情况,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也可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委员人选的建议,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 委员调整获批前,委员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术委员会提出委员解聘的建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 未履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和《全国超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二) 连续两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投票表决的;
(三) 未经许可代表技术委员会向媒体公开发表言论影响技术委员会正常工作的;
(四) 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五)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 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可设观察成员若干人。观察成员由与超导有关的单位提出申请,本技术委员会批准。观察成员可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四条 根据超导标准化工作的发展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技术委员会与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聘任。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接受技术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一切活动要对技术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某个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全国标准化委员会,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60天。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秘书处应在会议前1个月或投票前2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表决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可通过。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审核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超导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一)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标准编写审查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费;
(四)有条件可对制修订标准项目提供补助;
(五)不定期对技术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六)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六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项目提出单位给予解决。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专业名称为全国超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号SAC/TC265,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265 on Superconductivity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国超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