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超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管理规定,为使秘书处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超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是全国超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机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行政上接受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报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聘任并颁发聘书,任期与主任委员相同。如有需要可设秘书若干人。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聘请专家担任专职顾问,参与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一) 组织、指导和协调超导国家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 负责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络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标准化政策方针,加强标准化工作沟通汇报,贯彻落实相关工作;
(三) 负责组织标准的宣贯、培训,推动标准实施,做好标准咨询服务工作;
(四) 协助技术委员会编制、修改、补充和完善超导标准体系表,编制超导国家标准的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
(五) 组织、指导和协调标准起草工作组的工作,包括明确组成人员、督促和检查各标准工作组及主要负责起草单位的工作进度等;
(六) 提出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复审计划,组织标准复审工作;
(七) 组织召开国家标准审查会及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编制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八) 组织、领导与协调重大标准化科研项目和试验验证项目;
(九)承担 IEC/TC90 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业务工作,包括:
a.组织 IEC/TC90 工作文件国内意见征集和投票;
b.组织承办和参加对口IEC国际组织相关会议;
c.负责对 IEC/TC90 文件的管理、保存、翻译和咨询;
(十) 负责参与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根据考核工作的安排和要求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十一) 负责技术委员会各类文档的管理,组织技术委员会内部资料的编辑;
(十二)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超导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公文由秘书处起草,经秘书长审核后签发。秘书处公文按年度统一编号。
第六条 上级机关、有关单位来文,由秘书处登记留档处理。
第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秘书处的工作事宜,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办理结果上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秘书处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要求,提出超导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批准后,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的工作组讨论稿。工作组讨论稿由全体起草人修改确认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初稿。工作组将征求意见稿初稿提交至秘书处,由秘书处审核后方可作为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委员、观察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60天。如果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较多,尤其涉及到重要技术指标争议较大时,必要时可以会议形式进行讨论。征求意见结束后,工作组对收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对征求意见稿及附件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初稿,报送秘书处。
第十一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初稿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作为送审稿提交全体委员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会议审查)。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全体委员和有关专家。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3/4以上参与投票,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送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十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循上述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分技术委员会向技术委员会提出超导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的建议,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还应当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专家工作会议。会议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会议结束后就会议内容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经参会专家复核确认后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六条 委员全体会议由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一般在年初或年末召开,以便就委员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做出决策。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包括:
(一) 标准化相关工作会议的会议费;
(二) 提供相关资料所需的费用;
(三) 标准审查的评审费;
(四) 工作人员和专家的聘任费;
(五) 秘书处日常办公经费;
(六) 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的差旅费;
(七) 用于表彰和奖励的费用;
(八) 其他与标准化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工作经费由秘书处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单独立帐。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在年会上向全体委员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在年报中向中国科学院科技基础能力局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日常开支须经秘书长批准,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修改、解释权属技术委员会,本细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本细则中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提出补充意见,由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