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全国超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超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有关管理规定,为使秘书处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超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是全国超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机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行政上接受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报技术委员会批准,由国标委聘任并发给聘书,任期与主任委员相同。如有需要可设秘书若干人。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聘请专家担任专职顾问,参与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负责与国标委日常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标准化政策方针,加强标准化工作沟通汇报,贯彻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协助技术委员会编制、修改、补充和完善超导标准体系表,编制超导国家标准的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经技术委员会通过后,报国标委审批。

     第六条  根据国标委下达的计划,在技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计划的实施。协商落实标准起草工作组,明确组成人员,督促和检查各标准工作组及主要负责起草单位的工作进度,并作好协调工作。

     第七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委员、通讯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报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八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委员和业内专家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并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条  复核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盖章,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负责制定标准复审计划,并组织复审已颁布的超导国家标准,向技术委员会提出修改、修订、废止或确认的建议。

     第十二条  受国标委委托,承担国际电工委员会IEC/TC90(超导电性)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归口业务的具体工作。

     a) 对IEC/TC90工作文件及时在国内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在进行综合分析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由技术委员会提出我国的表态意见;
     b) 组织承办和参加对口的IEC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会议。提出对外开展超导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包括活动内容、推荐参加人选等);
     c) 负责IEC/TC90工作文件管理、保管、翻译、咨询工作,负责定期下载IEC/TC90和SAC网站公布的有关文件资料,并建立数据库对电子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在技术委员会指导下,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超导标准的发展动态,及时提供超导标准化工作的信息。承担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标准宣贯、解释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搜集、研究、分析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参与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在年初或年末召开(年会),会议日程包括:
     a)    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有关工作成果和秘书处及工作组的总结报告;
     b)    审议向国标委和中科院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
     c)    审查国家标准;
     d)    审议参加IEC的活动、投票情况等工作报告;
     e)    评审优秀标准化成果,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
     f)    审查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g)    制定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h)    讨论其他重要事宜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必要时,技术委员会可召开标准审查会议(也可与年会一起进行),主要审查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组提出的送审稿。审查会由全体委员和有关工作组的部分或全体成员参加,可邀请部分通讯成员参加。表决时,工作组成员(委员除外)和通讯成员无表决权。标准审查会议结束后,由秘书处写出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审阅后秘书处存档。

     第十六条  负责编制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上报中国科学院和国标委。

     第十七条  负责标准化文件的收发、登记、处理,以及标准项目过程文件的保管,实现已颁标准的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受国标委委托,办理与超导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挂靠单位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财务部门设立单独账户代为管理。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中国科学院条财局和国标委备案。秘书处负责收缴技术委员会活动经费,包括会费、赞助、捐赠等,并负责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管理,其日常开支须经秘书长批准,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修改、解释权属技术委员会,本细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本细则中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提出补充意见,由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