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全国超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超导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组建全国超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本技术委员会是在超导技术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超导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超导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负责组织制定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超导领域标准体系表,提出制订、修订和复审超导国家标准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计划,组织超导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超导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第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做好超导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组织超导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已颁布超导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超导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电工委员会IEC/TC90(超导电性)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归口业务。对IEC/TC90文件及时在国内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的表态意见。审查我国的提案,承担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对口的IEC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会议,提出对外开展超导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超导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作好国际标准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及时提供国际超导标准化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与超导有关的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为国际标准。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超导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办理与超导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有关方面选派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且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设委员二十五人以上,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五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可聘请在超导界享有盛誉的专家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一般由在职人员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顾问和委员由秘书处推荐和感兴趣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对超导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草案提出意见等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委员会可设观察成员若干人。观察成员由与超导有关的单位提出申请,本技术委员会批准。观察成员可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相关报告的编写和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超导标准化工作的发展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技术委员会与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聘任。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接受技术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一切活动要对技术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某个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超导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委员、观察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以及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并将总结报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循上述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分技术委员会向技术委员会提出超导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的建议,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标准委。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还应当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    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3)    委员和单位委员交纳的会费;
     4)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    有关方面对超导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的集资)。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各委员和观察成员自愿缴纳会费。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1)    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2)    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    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
     4)    有条件可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    不定期对技术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6)    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给予解决。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专业名称为全国超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号SAC/TC 265,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of Superconductivity。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国超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即实施。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