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协商一致”原则?

在英语语境里,有一个词“CONSENSUS”,几乎会在任何场景出现,比如:立法讨论、社区辩论、行业协商、国际会议等场合。它来自拉丁文CON(共同)和SENS(感觉) 的合成,是“共同的感觉”的意思。在汉语中一般翻译成“协商一致”。

 

具体到标准语境,“协商一致”在世界范围内不同标准机构中各有定义与诠释。在我国国家标准“GB/T20000.1- 2014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里对“协商一致”的定义:普遍同意,即有关重要利益相关方对于实质性问题没有坚持反对意见,同时按照程序考虑了有关各方的观点并且协调了所有争议(注:协商一致并不意味着全体一致同意)。

 

实际上,我国标准语境中“协商一致”等同引用自 ISO/IEC体系的定义。按照ISO/IEC Guide 2:2004中2.5.6的英文原文:consensus: General agreement, characterized by the absence of sustained opposition to substantial issues by any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cerned interests and by a process that involves seeking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views of all parties concerned and to reconcile any conflicting arguments.

 

再来看ASTM体系的定义。按照ASTM的技术委员会管理规章(Regulations Governing ASTM Technical Committees ),“协商一致”指的是,通过该规章规定的投票和审议程序达成的决定,这些规章包括针对投票程序中每一个投票项目或动议项目达成协商一致的特定指南。

 

接下来看看WTO/TBT对协商一致的解释。WTO 的法律文件里并没有对协商一致进行定义,但在TBT协议附件一第二条标准条款里提到,成员国国内的标准化机构必须尽一切努力在制定标准过程中达到全国范围的“协商一致”。另外,在WTO网站里的一份会议文件里也提到“协商一致”在WTO里的作用类比于特洛伊木马,即“协商一致”可以赋予一个国家否决一项决议的有效权力,进而指出,主动型协商一致(active consensus),即沉默意味着否定,虽然会使程序慢下来, 但却可以增加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这样形成的决议对所有会员更具约束力。

 

根据以上几个国际标准机构的定义的共同点可以 得出:“协商一致”的界定与诠释有三个关键点:第一, 代表不同利益和兴趣的一群利益相关人坐在一起就某个标准议题进行平等协商而达成的一致意见;第二,反对意见必须予以充分的协商并处理;第三,无论是一致意见的达成还是反对意见的处理都必须遵循适当的程序。这便是国际标准实践中“协商一致”的一般规律。

 

标准一定要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才能做到共同遵守。

 

(部分摘自《国际标准中的“协商一致”——ASTM的诠释》,刘斐 著)